LDCR-2018-02002
娄发改法规〔2018〕63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娄政发〔2017〕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三条 符合入场交易条件的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持《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入场交易登记。
第四条 交易中心督促招标人(代理机构)按规定邀请监督小组人员参与招投标监督活动,协助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第五条 市本级、娄底经开区及万宝新区的交易项目,需要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必须从市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以下简称选择名录)中选择代理机构。
第六条 选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代理机构可随时申请加入选择名录;根据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对选择名录随时进行增减。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类产品原则上通过btbt365me政府采购竞价平台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的,必须由娄底市集中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娄底市集中采购中心代理,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第八条 招标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方式采用自主选择方式、简易选择方式或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及国有企业购买服务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PPP项目除外),招标人采用自主选择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5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必须采用简易选择方式选择代理机构。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及国有企业购买服务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PPP项目。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达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简易选择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由招标人或授权的委托人从选择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6至10家代理机构为候选对象,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发出投标邀请书,通知候选代理机构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交易中心参与简易选择活动。
(一)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明确的招标代理费用价格或市场调查确定的代理费用价格对代理费用设定上下浮动范围值或设定价,投标人报价超出上下浮动范围值或设定价则为无效。
(二)候选代理机构依照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邀请书内容要求制作投标报价书,将密封的投标报价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选择地点,密封的投标报价书外面必须显示候选代理机构名称。
(三)按递交投标报价书的顺序,由候选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候选代理机构的“号码”或直接按递交投标报价书的顺序由招标人明确代表该候选代理机构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候选代理机构。招标人在全部“号码”中随机抽取3个“号码”,对抽中的密封投标报价书进行拆封,根据其有效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明确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报价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如抽取的3家候选代理机构全部为无效报价,则由招标人重新从其余的候选代理机构进行抽取,如其余的不够3家,则根据其有效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明确为中标候选人。
(四)应邀的候选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与投标的,应提前1天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及时进行补充邀请代理机构。截止投标时间,如候选代理机构不足6家,招标人应急从名录中邀请其他代理机构补齐数额,截止投标时间顺延1小时。如对候选代理机构有资质及其他特殊要求无法满足6家的,则按名录中满足条件的代理机构明确为候选对象。
第十条 经审定加入选择名录的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招标公告中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资质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删减或修改不允许修改的招标文件格式范本内容的;
(三)擅自提高标准收取报名费、资料费等费用的;
(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制订不严谨,引致投诉等不良后果的;
(五)不按要求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六)不按要求通知各监督人员并组成监督小组监督其招投标活动的;
(七)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清单、图纸等)、澄清公告、补充公告、答疑公告、中标公示等的;
(八)不如实记录或者没有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资料的;
(九)开标、评标组织工作不到位的;
(十)无故不按时参与代理机构选择活动的;
(十一)不按规定时间或逾期报送备案资料的。
(十二)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季度内,有1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予以通报,3个月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在一个季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1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2年内不得在我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
(一)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给招标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支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向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申报选择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四)经选择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承接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需要发布招标文件澄清、补充、答疑公告等事项的,其公告中必须注明理由,并经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备案后才能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抽取评标专家,鼓励招标人抽取异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派业主评委。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进入其它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公共区域聚集闲谈。
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经监督小组书面同意,并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
进入评标区的专家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含光盘及其它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确需通话,可使用评标区内设置的专用电话。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所有人员应即刻离开评标区,评委离开评标室后不得带走任何资料。
第十六条 评标开始前,在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代理机构将评标资料送达评标室,招标人(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告知评标流程、宣读评标纪律及注意事项;评标开始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监控区域内等候,当评标委员会提出需要帮助或工作协调要求时,应当即时提供服务。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在交易中心大厅等候,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投标人在澄清室进行澄清。投标人应将澄清内容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
评标现场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它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七条 监督小组在交易中心监控室通过音视频系统对责任项目的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管,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立即通过专用电话及时制止,如情节严重的确需到现场解决或评标委员会提出现场处理要求时,由该项目的监督小组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投标企业、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需要在网上通报的应在认定文书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严格按《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规定要求实施考核。
第二十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严格按《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规定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或惩戒,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交易中心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公布结果作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2016年1月14日印发的《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娄发改法〔2016〕15号)及《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现场管理办法》(娄发改法规〔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