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娄底市万宝新区孙水河综合治理及配套路网建设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2)申请人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净资产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亿元(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单位公章)。”公司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此处建议修改为“(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提供2015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答:按采购文件执行,或提供2015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2、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5)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最近3个年度(2014、2015、2016年度)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无不良记录:(提供银行征信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2016年度财务会计资料需在2017年度6月审计完成,最近三年度是否可以修改2013、2014、2015
答:最近三年度修改为2013、2014、2015年度。
3、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3)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取得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其中应包括可承接水利水电类别工程),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此处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其中应包括可承接水利水电类别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既满足要求。
答:按采购文件执行。如果企业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其中应包括可承接水利水电类别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满足要求。
4、投标文件第8页,3.1.1“2.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请提供“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的格式。
答:可提供统一格式(见附件一)。
5、资格预审文件P3中投标人基本资质条件(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和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 。 若联合体成员中的财务投资单位是新成立的公司, 无法开具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 可否以开具其它形式的证明文件, 请予明确。
答: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和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的复印件(若有)。
6、资格预审文件 P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12.4“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 办理投标事宜, 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若联合体参加资格审査, 则须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可否理解为联合体成员分别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授权给同一人作为代理人,请予明确
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授权给同一人作为代理人。
7、文件中的招标人是否就是采购人?请明确
答:是的。
8、(10)牵头社会资本方出具在万宝新区设立分公司承诺函。是否应为设立项目公司的承诺函?请明确。
答:牵头社会资本方出具在万宝新区设立分公司承诺函不是指设立项目公司承诺函。
9、资格预审投标文件中有关申请人盖章的情况,只需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还是联合体成员均须盖章?请明确。
答:联合体各成员都要盖章。
1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是否和五、近三年年度财务状况情况(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一样,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请明确。
答: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1、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还是联合成员均需填写?请明确。
答:联合体各成员都要提供。
12、联合体协议书为了便于签字、盖章,格式是否可适当调整?请明确。
答:联合体协议书内容不变,格式可调整。
13、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申请人资格要求中,2.投标人特定资质条件:(2)申请人2015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净资产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亿元(以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会计事务所和单位公章)。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审计报告也可明确反映此项特定资质条件,可否提供审计报告中若干内容的复印件(如:资产负债表),来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若可以的话,同时,审计报告中会计事务所和单位公章均加盖,可否提供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即可?请明确。
答:按采购文件执行,或提供2015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娄底市水府示范片万宝新区管委会
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
附件一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娄底市水府示范片万宝新区管委会:
我公司自愿参与贵委组织的 项目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公平竞争,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如果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或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不投标导致废标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十一)擅自或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更换品牌、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却仍按原合同进行虚假验收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二)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十三)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四)开标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再进行质疑的;
(十五)恶意投诉的行为:投诉经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财政、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公司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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