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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CR—2017—00011
娄政发〔2017〕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
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
交易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的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具有统一的制度和标准、有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服务收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主管机构,领导、协调、决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相关配套制度;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征集、初审、上报、协助培训及管理评标专家;建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指导、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建立和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查验申请入场交易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除外)的已核准批准文书和经行业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受理登记各类交易申请,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二)负责场内视音频监控,确保视频全面、清晰、完整地覆盖入场通道及停车场等,并维护场内交易秩序。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和相关服务工作,协助招标人核验评标专家身份。
(四)组织招标资料封存启封,核实确认中标候选人公示。
(五)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络系统日常运行和维护。
(六)核实办理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七)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八)负责交易资料的整理、归档、调阅。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分别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法人和工业项目、能源项目及无行业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二)经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行政监督执法。
(四)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除外)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包括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六)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七)卫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医疗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八)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项目实施监督执法。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十)行政监察、审计和法制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审计和监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十一)娄底经开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造)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由市住建局实施)。
第三章 平台交易项目范围
第九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选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单位以及采用PPP等融资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单位等;
(二)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设备、材料等;
(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四)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含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和排污权交易;
(六)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车牌号码拍卖等;
(七)招标选定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
(八)招标选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复垦和农村土地整治、扶贫开发、移民开发、重大科技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
(九)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市内政府融资平台在娄实施的项目;
(十)拍卖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
(十一)拍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
(十二)其他按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到其它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上级行业主管要求必须到省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备案。
第四章 交易规范
第十条 招标文件和澄清、补充、答疑、中标公告等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必要时可成立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回避),审查合格后经招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盖章后才能发布。所有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均应在btbt365me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不得设定现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等程序;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政府采购项目除外),不得指派业主评委;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审)等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投资项目(含全资、控股,下同),投标人必须从btbt365me上获取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经保密部门认定涉密,需要设立招标文件现场获取程序的,须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参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本办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投标资格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和本办法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或存入U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开标之日提交给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提交的电子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在btbt365me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依法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btbt365me站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十六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进行招标时,在投标人超过9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9家投标人进入投标文件正式评审环节,以节约评标时间、降低评标成本。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入场交易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结算付款。
第十八条 鼓励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竞价系统采购通用货物,节省采购交易成本。
第十九条 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特定供应商或推荐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报告预防腐败机关。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出具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符合样式规范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出。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依法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监督人员要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设定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全封闭进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除评标、评审专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室。代理机构等人员送交评标评审必需资料时,必须在2名以上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才能进入评标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过程中,代理机构可以派1名工作人员参与记录,参与记录的工作人员不能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室,不得发表诱导性言论,在谈判、磋商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域。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电子保证金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竞价系统建设和维护,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达到法定的最大值,且必须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电子保证金系统转账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专户银行必须有两家以上。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好交易现场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加强档案管理,对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成功后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收入性质分别缴入财政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并缴入财政非税账户。交易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退。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的现场监督,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以下简称监委库)。监委库成员由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从事纪检工作或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并在业主和其他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现场监督的监委成员。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包括:
(一)采用PPP等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五)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七)采矿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五章 代理机构选择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以下简称选择名录),内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个子名录。选择名录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各自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对应的业务。市本级和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国有投资项目代理机构须在选择名录中选择。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选择名录的建立和管理,并指导招标采购人依照本办法选择代理机构。 需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申请加入选择名录的代理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娄底市加入公共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在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法人机构相关材料(场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纳税或免税证明、员工交纳社保证明等);
(四)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规行为证明;
(五)依法依规代理服务的承诺书;
(六)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被查实提供虚假证明的,代理机构两年内不能申请加入选择名录。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加入选择名录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附送相关材料;各行业招标采购监督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加入选择名录。
第三十二条 选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对选择名录随时进行删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程序:
(一)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表》。
(二)招标人在btbt365me上发布代理机构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明确代理机构资质要求、代理项目的基本情况、代理费用上限、抽取代理机构时间和地址等内容。发布投标邀请书至抽取代理机构的时间不应少于3日。
(三)招标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代理机构,并根据其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明确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报名的代理机构报价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四)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侯选人后1个工作日内,在btbt365me上公示中标侯选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行业规定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代理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招标人按排名顺序选择其他代理机构。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能承担代理业务的,招标人要及时重新启动选择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综合监督,由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监察,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凡重点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前必须向预防腐败机关报告,以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询价、谈判、磋商等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规范现场监督小组人员构成。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项目现场监督小组由2-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组成;重点项目现场监督小组由1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2-3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1名监委库成员和1名行政监察人员组成。每次交易结果必须经现场监督小组人员签字认可。
第七章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
第三十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的围标串标行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
(一)一人或数名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二)投标人代替其他投标人领取和提交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且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四)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指使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招投标事宜的;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且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十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投标人、同一资金账户缴纳或者向同一投标人、同一资金账户退还的;
(十六)他人举报或者投诉,经查证投标人确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以上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形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直接认定,第(七)至(十七)款所列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在评标报告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前条规定,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规定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委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定是否围标串标有争议时,通过无记名表决方式决定,以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代理机构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务。
第八章 标后监管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凭招投标监管部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才能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内容的承包合同,不得与中标单位再次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当到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发现中标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关键技术人员不到岗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采取收取违约金、终止合同等方式处理,并及时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交易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审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一律不予认可,并按《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6号)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对交易活动及标的物交付(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责令暂停交付标的物或建设施工,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标的物已交付完成的,责令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追回中标人不当得利。
第四十四条 建立招标后普查与联动执法检查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每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备案登记。发改部门要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不少于10%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资金预算、合同完成验收、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情况和非法转包、擅自变更投资规模、修改合同等事项。
第九章 通报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在btbt365me站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幕上通报,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经查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参与围标、串标的;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恶意质疑投拆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有行贿、受贿行为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二)经查实,参与产权交易的竞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参与围标、串标的;有行贿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成交价款的;竞得相应产权后不按约定及时开发利用,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三)经查实,评标专家有受贿行为的;不公正评标,相互串通、倾向性评标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情节严重的;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达到2次及以上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贿、骗取中标、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取消评标资格;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和各自职责、行业特点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印发的《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娄政发〔2015〕25号)同时废止。